河源市博物館學術委員會管理制度
為保障和規(guī)范河源市博物館學術委員會運行管理,促進學術委員會發(fā)揮作用,根據相關學術委員會章程,結合河源市博物館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學術委員會以推進學術進步、提高學術水平為宗旨,倡導學術自由,發(fā)揚學術民主,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議事各抒己見,決事民主集中,重大事項投票表決。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組成、工作職責、委員的權利和義務依據相關章程執(zhí)行。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和臨時性的評議、評審與專題會議。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年召開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可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需2/3及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特殊情況,經1/3以上委員建議或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也可召開會議。召集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至少提前3天正式通知各位委員參會。會前,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應通報會議的主要議程。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組織若干臨時性的評議、評審和專題會議。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要按時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因必須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以書面形式向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請假。無必要原因不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在連續(xù)3次會議中缺席2次的,由學術委員會提議,經2/3委員討論同意,可以免去其學術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討論的方案,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交全體會議審議。學術委員會表決事項,須經與會委員1/2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同一事項在同一次學術委員會會議中不進行第二次表決。學術委員會認為需表決的事項存在尚待調查的問題,經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委員同意,可以決定對該事項暫緩表決。學術委員會在召開會議時,如認為有必要,可要求有關當事人或專家到會陳述意見或接受詢問。遇有緊急事宜需要表決時,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決定進行通訊投票。在學術問題上,應注意保護少數人的意見。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形成的意見建議,應以書面形式報河源市博物館,或者指定專人向河源市博物館報告。學術委員會委員表達的不同意見,應及時提交給河源市博物館。河源市博物館對學術委員會的意見建議要進行反饋。沒有采納的意見建議要給予解釋,特別是重大學術事項,河源市博物館要指定專人向學術委員會會議說明。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討論事項與委員有直接利益關系時,該委員應回避。學術委員會討論事項所涉委員本人或討論的當事人與委員有配偶或親屬關系時,該委員在委員會討論過程中主動或被告知回避,不參與表決。
第十條 學術委員由于個人原因無法履行委員職責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學術委員會提出辭職。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出現空缺時,應由學術委員會提名補選推薦人選,并提請河源市博物館批準。
第十二條 河源市博物館應定期向學術委員會成員報送工作簡報,使學術委員會成員及時了解和掌握河源市博物館的工作狀況。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成員可根據所了解的國內外學術動態(tài),對河源市博物館的研究方向和開放課題選題提出意見,推薦優(yōu)秀人才來河源市博物館開展科學研究,以推動河源市博物館的事業(yè)發(fā)展、學術水平的提高和科研成果的轉化。